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民初4225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
负责人:***,系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社区前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8)湘0112民初4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80×××19的银行存款30万元。2018年12月26日,申请人湖南新隆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隆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80×××19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