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贵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02民初376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贵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街道办事处大庙梁村王家梁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贵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贵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贵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