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贵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民初985号
原告***,身份号码×××,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成贵,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菅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