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贵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金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