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金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