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1258号
原告: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冶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卞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北关姜女堤1号。
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24日,原告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梦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