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319号
原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5号办公楼311、4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原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