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6154号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010267K。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
被告:涿州新**航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桃园街道办事处大马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KTYY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新**航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梁 珊
二○二一 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