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155号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010267K。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
被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翠山湖新区西湖二路1号西区8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5999134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