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9295号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5号办公楼311、4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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