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304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博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1幢1**05层05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博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河南博奇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博奇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博奇广告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