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304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元,已安排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