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12116号
原告:北京光华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高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1号4楼西南侧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光华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高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光华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光华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