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建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民初6533号 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创智谷B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597680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建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街道蔡州大道与华星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110Y5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综合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4807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CMTA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民筑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产业园中心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53773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7号青房财富地带中心3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T6QY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建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有限公司、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2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票面金额2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1日按LPR计算利息共计4416.67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