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

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吴江汾执字第031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黄田千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临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货款67500.24元,由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由被告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5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4年6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244.24元,执行费为924元。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以及产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办公家具,最终以1900万元成交。扣除依法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及费用,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5.8%,申请人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按比例可受偿金额为3958元。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就未受偿部分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吴江市金佰圣鞋业有限公司债权分配表、拍卖资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