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2044号
原告:温州***装饰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可玩可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装饰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可玩可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装饰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装饰扣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温州***装饰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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