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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899号 原告:***,男,1945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48年0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84年0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女,1977年0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阳桑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市南明区建筑巷23号(市府社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瑞金大道侧瑞金大厦1、3、6、7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黔江路林居一期负1层14、15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阳桑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