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长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581号
申请人:宜昌长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赵长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生于1984年3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平,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长安,男,生于1970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张德忠,男,生于1965年9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1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陈加刚,男,生于1974年1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崔更义。
被申请人: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段长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390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六十万七千三百四十七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