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221执6760号 申请执行人: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北路65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执行人: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16。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 申请执行人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221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二、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积金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三、根据查询到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290218元。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找梯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4年12月24日,本案共计执行到位金额29021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9021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