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3086号
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被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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