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5999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热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热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6元,由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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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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