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1812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寅,董事长。
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