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近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近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近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黑0109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地为3594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近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及网络资金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名下登记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或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民
审判员  胡 洋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