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民初3544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远,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绥芬河市首绿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建西村富华支街南滨南物流西侧。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首绿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庆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莹莹
书 记 员 李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