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9651号
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伊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自来水公司、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伊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90元,减半收取19295元,由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