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鄄润自来水有限公司

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鄄城县自来水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9651号 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伊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自来水公司、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伊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90元,减半收取19295元,由原告舜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