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与广州市百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117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47号5幢2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331404608U。
法定代表人:刘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君、潘奇伟,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百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39号北(综合楼)首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5444843XX。
法定代表人:陈希文。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百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小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江佩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