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1177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47号5幢2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331404608U。
负责人:刘轩。
委托代理人:潘奇伟、潘元君,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赏鲤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委会广深大道西29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780365796。
法定代表人:徐楚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诉被告广州赏鲤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宇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殷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