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国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安国泰(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02民初2886号
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程舒秋。
委托代理人张述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安国泰(北京)科技发展中心。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克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国泰(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