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瑞鑫起重机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某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新疆大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01民初4318号
原告:阿克苏市**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大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塔指东路29号康都世纪花园5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陆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市**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大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群   策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