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23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掘港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苏062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7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730800元,执行费39708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报告令。
2、2019年11月11日在执行“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2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情况,经了解被执行人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5、2019年1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财产整体处置时参与分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730800元和执行费39708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封的财产在其他法院处置过程中,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