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如东县交通运输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4183号
原告:**,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岳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康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宏伟,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如东县,系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
被告: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城中街道。
法定代表人:戚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品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交通运输局、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