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7730号之一
原告:东台市润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董贤村**。
法定代表人:陈润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戚建明。
原告东台市润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台市润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润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润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东台市润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