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3459号
原告: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江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戚建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品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金山
人民陪审员 冯成成
人民陪审员 花俊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纪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