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3民特2号 申请人:***,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人:***,男,200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系申请人***之母。 申请人:***,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人:***,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34792016A。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3月31日上午,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兴社区居民***在区鱼塘钓鱼时,在站变侧下,鱼竿不慎接触高压电线,***当场被电击倒,后经泰州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之妻)、***(***之子)、***(***之父)、***(***之母)与申请人供电公司就此发生纠纷,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经泰州市永安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和***家属双方一致同意,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家属包含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160000元整; 二、此事为一次性调结,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家属不得再以此事为由供电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余无瓜葛; 三、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经高港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供电公司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家属一致同意,由供电公司将此款项打进***的银行账号内(321201080110100091833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经泰州市永安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