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督2号
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688号6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2日发出(2019)苏120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已变更为其他单位,故本院无法送达支付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苏12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613元,由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