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34792016A,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98606807H,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58号金水湾2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