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分公司

某某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24民初10号
原告:***,男,1949年7月7日生,山西省繁峙县人。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分公司(原山西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4幢306室。
负责人:赵志勇。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分公司(原山西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补偿原告24小时上班(除8小时外)的加班费和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费,无理由辞退员工每年支付两个月的赔偿金。事实和理由:原告2014年经人介绍来到王城高速繁峙服务区任保安,每月工资1500元,经理侯尚敏要我每两小时巡逻一次,还得抽水、电工、维修、发电等多个工种,24小时值班,没有双休日、节假日,2018年7月底被无理由辞退,我已到了退休年龄,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算,可以按新劳动法计算。按照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我虽然到了退休年龄,劳动法没有哪条规定我就得24小时值班,双休日、节假日不能休息也不给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原则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原告在服务区工作四年,请求法院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之规定,王城高速补偿原告加班费和无理由辞退每年两个月的赔偿金共四万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山西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被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被吸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现被告已更名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分公司。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发生争议时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不在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繁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晋0924民初95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并于2018年11月26日送达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繁仲不字(2018)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小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雅琪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