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9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9日生,繁峙县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4幢306室。
负责人:赵志勇,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7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和仲裁时效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本案中,被申请人是不服劳动仲裁申请书,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主张,双方对于影响诉讼的仲裁时效争议很大,且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可靠的证据,需要法院调查收集才能判明事实,简易程序不能使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其次,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离职之日起开始起算。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每年向被申请人申请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离职后第一时间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且劳动机关给出了劳动仲裁裁定书,仲裁时效因每年主张而被中断,所以被申请人主张的过了仲裁时效是不具有合理性的。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本院对该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收到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其提出再审申请,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案例,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张胜利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