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3民初806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住所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39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