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3民初806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住所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39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