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32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4日,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楠,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路135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邸峰,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