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淅川县淇汇水电公司与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淅高速南阳段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6民初3144号
原告:淅川县淇汇水电公司
住所地:淅川县寺湾镇杜家河村
法定发表人:朱建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淅高速南阳段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淅川县寺湾镇西营村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淅川县淇汇水电公司与被告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淅高速南阳段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淇汇水电公司撤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淅川县淇汇水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