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40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衡,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金立,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河南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开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元友,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商)文罚字【2019】第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商丘南关码头遗址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南省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下擅自在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商丘南关码头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听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商)文罚字【2019】第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执行人提出如下异议:1、处罚主体不对;2、被执行人是根据市区领导指示施工的;3、被执行人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的工作;4、被执行人企业非常困难,希望照顾。申请执行人认为:1、被执行人没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应有的主张的权利;2、路泰公司是具体施工的企业,符合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执行人处罚过程中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处罚主体适各;3、南关码头是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在保护区内有宣传牌。在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非常配合调查工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商丘南关码头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主体正确、处罚结果适当,且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视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可,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商)文罚字【2019】第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依法应予以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文罚字【2019】第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兰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