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香格里拉市时尚雪域明株音乐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1995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B幢14层13A02室。
负责人:张龙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双燕,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市时尚雪域明株音乐会所,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华骏广场1栋。
经营者:程应霞。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香格里拉市时尚雪域明株音乐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格里拉市时尚雪域明株音乐会所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格里拉市时尚雪域明株音乐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预缴。
审判员 涂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