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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1102民初11112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城西街道银桂大道1号城市。 法定代表人:娄某。 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某甲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的《成立分公司协议》;2.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向***返还人民币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业务需要,与某甲公司协商一致,双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成立分公司协议》,就某甲公司在上饶市成立分公司任命***为上饶某某公司负责人,负责拓展市场业务经营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设立费50000元。但是,某甲公司却迟迟无法向***提供具备资质的人员,导致***无法开展业务,经***多次催促,某甲公司仍无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某甲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依法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要求某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另,《成立分公司协议》第十一条第七点约定“本协议书如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名下的房产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道**号**,并已实际居住,故,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示信息、《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协议》原件、电子回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4日,某甲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截至起诉之日,某甲公司共设立192家分支机构,其中,2024年为设立高峰期,设立153家分支机构。 2024年5月23日,某甲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协议》,约定:“……经甲方股东会决议决定在上饶市成立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某某公司,并任命***同志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某某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拓展市场业务经营。本协议为成立的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某某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管理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乙方办理分公司相关手续以及相关事宜。2、甲方允许乙方所负责的分公司在甲方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工作并全力配合,不可用甲方公司名义或授权收取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协议。3、自***同志任职之日起,某某公司有权独立使用分公司进行全国地区的相关业务开展和经营。4、甲方向乙方所负责的分公司提供八大员、建造师、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免费提供),某乙公司需要上述人员出场,需提前15天向甲方通知且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同志在任职期内,负责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面上饶某某公司全面开展工作,某丙公司独立承接或开展工程、邀标、议标、投标、工程签约等业务,乙方借用甲方名义进行相关工程的承接和业务活动的开展需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但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对公账户走账和开具发票等从事一切业务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某某公司公章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和收取保证金,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与甲方无关。7、乙方必须负责与所负责的分公司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保,因劳动争议纠纷造成的损失,都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与甲方无关。三、管理模式1、甲方与乙方之间实行承包独立经营、独立运行、独立账户、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核算管理制度:即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权各自享有,债务各自承担。乙方承诺:某丁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五、公司管理(一)财务管理5、乙方账户独立,自行支配账户资金,甲方不干涉、不监管、但乙方所负责的分公司不得擅自拒付、挪用中标工程款,如因拒付、挪用工程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负,并承担支付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6、如乙方负责的分公司所接项目的发包方要求用甲方账户进行转账的,为了甲方的财产不受损害,某戊公司投标保证金及工程款等款项,打入甲方账户之前需跟甲方沟通,允许后才能打入款项,否则后果自负。(二)公章管理1、如乙方负责的分公司需要以甲方名义承接项目或甲方授权、盖章、需提前联系甲方进行报备,甲方审核所承接项目的安全性或授权盖章的文件,签订二次合作协议后,甲方可全权配合乙方负责的分公司承接工程项目;某己公司承接项目超出甲方资质范围,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负责的分公司承接项目,已开展的项目应立即停工整顿,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2、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总公司印章为借条、欠条等经济纠纷类文件用印,如发生此情况,视为乙方个人行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负责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六、证书管理1、乙方或乙方所负责的分公司每次使用证书,必须做好登记(证书名称、证书号、日期、批准人、经手人等)。七、工程项目管理1、乙方所负责的分公司备案或其他原因需要甲方提供人员相关资料时(包括购买社保),乙方须事先书面申请报告(明确人员的使用目的、需要哪些人员的资料、需要时间范围等)。2、为方便业务工作开展,甲方可为乙方所负责的分公司提供八大员及建造师岗位证书,某乙公司自己配备建造师和其他岗位人员时,可注册到甲方。……。 5月31日,***向娄某名下尾号为4982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附言: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独家分公司及办事处订金。 6月4日,***向娄某名下尾号为4982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45000元,附言: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独家分公司及办事处尾款。 6月5日,某甲公司上饶某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本院认为,一、合同当事人为***与某甲公司。***与时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娄某签订《成立分公司协议》,由徐某乙签名捺印,并加盖某甲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签订后,***向约定账户(娄某名下银行账户)支付了50000元设立费,某甲公司设立某甲公司上饶某某公司并由***担任负责人,***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二、以设立分公司形式进行挂靠的合同无效。根据《成立分公司协议》的约定,双方系通过签订及履行案涉协议,使并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得以借用某甲公司的建筑资质对外承接建筑工程,某甲公司通过出借资质收取设立费等获得利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本质上是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的法律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故***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50000元设立费,合同无效后,某甲公司应向***返还,***与某甲公司明知挂靠经营违反法律规定仍然签订案涉协议,本案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处理,已产生200元公告费,送达判决书仍将产生200元公告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共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原告***负担725元,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5元(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履行,将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户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账号:1436********,开户行:上饶市农业银行西市分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