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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3740号
原告:大***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于忠海,总经理。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方晓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虞增鑫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