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5195号
原告:阮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阮某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阮某于2025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阮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