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顺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102号 原告:王菻菖,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272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菻菖诉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菻菖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菻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菻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王菻菖负担。 审 判 长  董 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