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102号
原告:王菻菖,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272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菻菖诉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菻菖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菻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菻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王菻菖负担。
审 判 长 董 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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