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2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658814.75元;赔偿利息损失178291元(自2015年7月14日暂计至2017年7月14日),此后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375%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37497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持有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28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余双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