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511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272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