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743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3743号
原告: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善长巷15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617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
原告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元,由原告苏州威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红梅